本委受理申請人邱增興、李小丹與被申請人惠安縣美惠鞋業制品廠關于勞動報酬爭議一案(惠勞人仲案〔2025〕311號),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仲裁文書,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、參加仲裁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。限你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來本委領取上述仲裁文書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提交答辯書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個工作日內。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時00分在本委開庭審理,逾期將依法缺席裁決。
本委地址: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螺城鎮惠泉南路2號惠安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407;聯系電話:0595-87382546。
惠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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